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1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1號
- 上訴人
- 世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碧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9萬33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31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