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01號債 權 人 葉子豪 債 務 人 李佳樺 債 務 人 蔣俊榮即利煒登企業社 一、債務人李佳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2,162,800元, 及其中①719,800元自10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②1,443,000元自102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蔣俊榮即利煒登企業社應給付債權人2,162,800元, 及其中①719,800元自10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②1,443,000元自102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三、前兩項之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其餘債務人於給付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四、債務人李佳樺及蔣俊榮即利煒登企業社應連帶給付債權人442,000元,及自民國10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如債務人未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書 記 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