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01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01號
- 債權人
- 葉子豪
- 債務人
- 李佳樺
- 債務人
- 蔣俊榮即利煒登企業社
一、債務人李佳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2,162,800元,及其中①719,800元自10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②1,443,000元自102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蔣俊榮即利煒登企業社應給付債權人2,162,800元,及其中①719,800元自10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②1,443,000元自102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前兩項之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其餘債務人於給付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四、債務人李佳樺及蔣俊榮即利煒登企業社應連帶給付債權人442,000元,及自民國10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如債務人未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