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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伯翰、侯尊仁

  • 原告
    台灣新光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金門樂活假期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28號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翰 債 務 人 金門樂活假期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尊仁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仟柒佰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書 記 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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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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