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28號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翰 債 務 人 金門樂活假期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尊仁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仟柒佰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書 記 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