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5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5號
- 債權人
- 建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清海
- 債務人
- 金門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李沃士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佰肆拾萬叁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