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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23號

債權人
勁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文
債務人
張彥卿即祥順興貿易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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