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23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23號
- 債權人
- 勁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文
- 債務人
- 張彥卿即祥順興貿易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