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趙更生
- 當事人大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陳冠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38號債 權 人 大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更生 債 務 人 陳冠誌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拾陸萬柒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民事聲請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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