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8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8號

聲請人
喬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麗圓
相對人
范慧敏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三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3年3月13日簽發之本票原本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300萬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為103年3月18日,票號為CH0000000號,詎經聲請人提示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