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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調字第5號

塗銷典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調字第5號

聲請人
楊雲昇
代理人
楊宗奇

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楊天降之全體繼承人間塗銷典權登記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備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僅檢附票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支票到院,並於聲請狀當事人欄記載相對人為楊天降的全體繼承人。惟因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為2,000元,且聲請人檢附到院之支票因受款人記載有誤,致上開支票無法入國庫,另聲請人提出到院之民事聲請調解狀當事人欄亦未載明楊天降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核發兩補正函,其中一補正函為檢還聲請人原繳支票,並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聲請費2,000元到院;另一補正函為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5日內查明楊天降是否仍生存,如仍生存,請補正楊天降之住所或居所;如已死亡,請補正楊天降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於民事聲請調解狀當事人欄列出楊天降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上開補正函業於103年10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佐,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調字第5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典權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