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號
- 原告
- 建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清海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門縣政府核發支付
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40萬36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繳裁判費7萬43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7萬385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主張不應扣減物價調整款 740
萬3611元,惟始終未就「工程始末、因何扣減、與工期展延有何
關連、為何不應扣減物價調整款」等節詳為說明,並提出證據,
請於補費時併以訴狀詳述。再兩造曾否依工程採購契約第22條第
1項第1款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結果如何,請併
說明,此乃兩造約定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可有效節省兩造訟
累與程序勞費,請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