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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許志龍鄭聖業洪翠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號

原告
大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新民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
被告
天下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娥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黃郁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2 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由

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進行中,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應行整理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且指定於民國104 年10月2 日上午11時20分 ,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鄭聖業

法 官 洪翠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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