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盛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方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洪美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10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3年10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