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永盛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怡方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美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10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3年10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