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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
    徐晋溢

  • 原告
    家堉開發有限公司法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零貳佰肆拾
  • 被告
    川禾機電工程社即利興賢、陳文見二人之合夥利興賢川禾機電工程社即利興賢、陳文見二人之合夥及利興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2號債 權 人 家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晋溢 債 務 人 川禾機電工程社即利興賢、陳文見二人之合夥 債 務 人 利興賢 一、債務人川禾機電工程社即利興賢、陳文見二人之合夥及利興賢應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零貳佰肆拾伍元,及其中㈠叁拾壹萬元自民國10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 日止;㈡貳拾貳萬零貳佰肆拾伍元自103年12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均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利興賢應向債權人清償貳拾壹萬壹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104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川禾機電工程社即利興賢、陳文見二人之合夥應向債權人清償捌萬伍仟零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務人川禾機電工程社即利興賢、陳文見二人之合夥及債務人利興賢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收受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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