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2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號
- 聲請人
- 許季安 (即茂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茂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自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茂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及第334 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4 月20日就任為茂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鑫公司)清算人,茂鑫公司現正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中,因固定資產及數筆債務尚待了結,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依公司法提出本件聲請,並聲請本院准予展延清算期限6個月等語。
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字第1 號卷宗核閱屬實,依前揭規定聲請人須於104 年10月20日前完結清算,然本院審酌茂鑫公司既有帳務仍待處理,自有展期清算之必要,核本件聲請與法有據,爰准其清算程序自104年10月21日起展延6個月至105年4月20日止。
聲請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