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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
    陳素月五通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3號抗 告 人  陳素月  (即楊榮祥之繼承人) 楊學智  (即楊榮祥之繼承人) 楊智惠  (即楊榮祥之繼承人) 楊學偉  (即楊榮祥之繼承人) 被抗告人  五通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素月、楊學智、楊智惠、楊學偉為抗告人楊榮祥之承受非訟程序人,續行非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 178 條、非訟事件法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楊榮祥於民國104年4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素月、楊學智、楊智惠、楊學偉,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陳素月、楊學智、楊智惠、楊學偉未聲明由其承受本件非訟抗告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並續行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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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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