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王鴻均
- 法定代理人陳匯民
- 原告元裕宏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6號原 告 元裕宏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匯民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祥敏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7萬4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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