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號
- 上訴人
- 新向上建業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淑貞
- 訴訟代理人
- 蕭名言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丕湖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38萬4000元,上訴人於訴訟中雖將回復原狀部分特定為A2棟第 2、3、7樓,惟此部分核屬補充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並非聲明之減縮或一部撤回,自不影響本院104年度補字第 24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恆定)之效力。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8萬154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