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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0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呂哲伊
債務人
茂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季安

一、債務人茂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許季安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玖佰玖拾柒萬玖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10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支付命令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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