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44號債 權 人 吳宗旭 債 務 人 寶沅創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煌 債 務 人 俯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諄 一、債務人寶沅創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及俯憲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民國10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書 記 官 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