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5號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廖榮彬
債務人
茂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季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貳仟柒佰萬元,及自民國10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3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6月21日起至104年12月20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10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