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6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6號
- 原告
- 元裕宏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匯民
- 訴訟代理人
- 楊申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祥敏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7萬4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祥敏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7萬4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