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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
    王鴻均
  • 法定代理人
    陳匯民

  • 原告
    元裕宏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6號原   告 元裕宏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匯民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祥敏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7萬4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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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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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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