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5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5號
- 聲請人
- 禮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關嘉珍
- 相對人
- 周清坡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0月2日簽發之本票原本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30萬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為105年3月10日,利息自出票日起按每百元日息百分之5計付,票載號碼為0000000號,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