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6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號
- 原告
- 佺勝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炳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管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及第77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851,42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9,851,4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6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