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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7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王鴻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7號

原告
長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范瓊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金門營業處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84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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