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0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乙民即信源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陳芳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5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