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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許志龍黃俊偉吳玟儒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5號

原告
于連文
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律師
被告
協成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宜璋
訴訟代理人
吳騏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律師
被告
謝永鴻

      呂聰明

      洪國榮

      謝興城

      陳肇德

      蔡振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補正被告呂聰明、洪國榮、謝興城、陳肇德、蔡振源之最新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呂聰明、洪國榮、謝興城、陳肇德、蔡振源之住所或居所均仍有不明,致無從據以送達文書,於法不合,依前揭規定,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而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吳玟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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