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5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5號
- 原告
- 于連文
- 訴訟代理人
- 張清富律師
- 被告
- 協成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宜璋
- 訴訟代理人
- 吳騏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佳蓉律師
- 被告
- 謝永鴻
呂聰明
洪國榮
謝興城
陳肇德
蔡振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補正被告呂聰明、洪國榮、謝興城、陳肇德、蔡振源之最新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呂聰明、洪國榮、謝興城、陳肇德、蔡振源之住所或居所均仍有不明,致無從據以送達文書,於法不合,依前揭規定,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而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