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林進立
- 原告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林奕堯
- 被告SARMI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5號債 權 人 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代 理 人 林奕堯 債 務 人 SARMI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司促字第1015號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於民國105年9月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關於債權人「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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