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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仲議

  • 原告
    王清武
  • 被告
    楷登營造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72號聲 請 人 王清武 債 務 人 楷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仲議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民國105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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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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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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