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73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73號
- 聲請人
- 王清武
- 債務人
- 郭泰慶(原名郭玉興)即日月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佰貳拾叁萬元,及其中㈠貳佰叁拾萬元自民國105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㈡玖拾叁萬元自105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