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石金正
- 原告中悅尊爵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蔡黎明、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70號債 權 人 中悅尊爵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金正 債 務 人 蔡黎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叁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6 日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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