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0號債 權 人 陳嫈嫈 債 務 人 郭泰慶(原名郭玉興)即日月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佰玖拾貳萬元,及自民國105年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