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0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0號
- 債權人
- 陳嫈嫈
- 債務人
- 郭泰慶(原名郭玉興)即日月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佰玖拾貳萬元,及自民國10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