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02號債 權 人 昇銳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園誠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園誠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之公司所在地位於桃園市○○區○○路○段00號2樓,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表一紙在卷可稽。因債務人公司所在地非位於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民事訴訟法第24條有關合意管轄之規定,不適用於定有專屬管轄之事件,有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可參,是本件兩造縱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亦不適用於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事件,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6 日書 記 官 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