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5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5號
- 聲請人
- 邵世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楷登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超過退票日前之利息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一紙支票,其提示日(即退票日)為民國105年3月1日,按前揭規定,債權人就未屆退票日前之利息並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15號 │├─┬─────┬──────┬──────┬────────┬─────┬──────┤│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示日 │ 票據號碼 │ 付 款 人 ││號│ │ │(新台幣) │(即利息起算日)│ │ │├─┼─────┼──────┼──────┼────────┼─────┼──────┤│1 │楷登營造有│104年4月2日 │ 300,000元 │ 105年3月1日 │AG0000000 │永豐銀行金門││ │限公司 │ │ │ │ │簡易型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