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5號

聲請人
邵世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楷登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超過退票日前之利息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一紙支票,其提示日(即退票日)為民國105年3月1日,按前揭規定,債權人就未屆退票日前之利息並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15號 │├─┬─────┬──────┬──────┬────────┬─────┬──────┤│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示日 │ 票據號碼 │ 付 款 人 ││號│ │ │(新台幣) │(即利息起算日)│ │ │├─┼─────┼──────┼──────┼────────┼─────┼──────┤│1 │楷登營造有│104年4月2日 │ 300,000元 │ 105年3月1日 │AG0000000 │永豐銀行金門││ │限公司 │ │ │ │ │簡易型分行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偉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