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47號債 權 人 勤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華 債 務 人 張光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拾捌萬柒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105 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經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約定之還款期限為105年2月19日,則債務人所負遲延責任,應自期限屆滿(截至105年2月19日午夜12時屆滿)時起,即105年2月20日起算,故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乃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