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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96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務人
寶沅創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國慶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仟柒佰柒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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