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6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6號
- 聲請人
- 有限責任金門縣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陳松泉
- 相對人
- 茂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季安
- 關係人
- 許季安
林文進
黃瑞敏
莊欽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茂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10月13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而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及依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所負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7年10月13日,債務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率)計算,違約金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業經於97年10月17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又相對人邀同關係人許季安、林文進、黃瑞敏及莊欽培為連帶保證人於98年6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萬元,約定期限15年,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86機動計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及約定書。惟上開借款除已攤還本金9,889,692元及繳清至104年6月2日止之利息外,相對人於104年4月20日向貴院聲請清算後餘欠之本息及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清償,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127號民事判決意旨及授信契約書第5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清償,任憑聲請人處分擔保物抵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合計3份、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借據影本、授信約定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127號民事判決檢索資料影本各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5年3月21日金院春非仁105司拍字第6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許季安、林文進、黃瑞敏、莊欽培於函到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分別於105年3月28日送達相對人及關係人許季安;於105年4月25日送達關係人林文進、黃瑞敏;於105年3月29日送達關係人莊欽培,惟迄未見相對人或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105年度司拍字第6號 財產所有人:茂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備 考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 │1 │金門縣│金沙鎮 │ 山西 │ │ 1022 │旱│ 1714.06 │ 全 部 │ │ │ ├───┼────┴───┴───┴──────┴─┴─────┴──────┴────────┤ │ │備考 │ │ ├─┼───┼────┬───┬───┬──────┬─┬─────┬──────┬────────┤ │2 │金門縣│金沙鎮 │ 山西 │ │ 1022-1 │旱│ 293.02 │ 全 部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備 考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 圍 │ │ ├─┼──┼───────┼───┼───────────┼─────┼─────┼────────┤ │1 │ 9 │金門縣金沙鎮山│鋼骨構│一層: 795.56 │ │ 全 部 │ │ │ │ │西段1022地號土│造、3 │二層: 795.56 │ │ │ │ │ │ │地 │層、工│三層: 216.84 │ │ │ │ │ │ │--------------│廠 │合計:1,807.96 │ │ │ │ │ │ │金門縣金沙鎮陽│ │ │ │ │ │ │ │ │沙路601號 │ │ │ │ │ │ │ ├──┼───────┴───┴───────────┴─────┴─────┴────────┤ │ │備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