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85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85號
- 聲請人
- 溪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俊昌
- 相對人
- 莊明澄
- 相對人
- 左永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及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3紙,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上開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及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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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編號│發票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期日 │ 利息起算日 │票號 │
│ │ │ (民國) │(新台幣) │ (民國) │(即提示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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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莊明澄│105年4月14日 │100,000元 │105年6月30日 │105年6月30日 │WG0000000 │
│ │左永鳳│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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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莊明澄│105年4月14日 │150,000元 │105年7月31日 │105年7月31日 │WG0000000 │
│ │左永鳳│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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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莊明澄│105年4月14日 │200,284元 │105年8月31日 │105年8月31日 │WG0000000 │
│ │左永鳳│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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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票裁定送達後二十日
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
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
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
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
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
,停止強制執行。
二、按票據係表彰財產價值之有價證券,其權利之發生、移轉或
行使,均與票據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即需執有票據,始得主
張該票據上所示之權利;故債權人執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
定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者,仍應向執行法院提出該本票
,以證明其係得以行使票據權利之執票人,始可聲請強制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