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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許志龍梁世樺吳玟儒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溫傑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沅創營造有限公司、創力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何應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所定費率計算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6年1月25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然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7,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請於前開期間併為補正。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吳玟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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