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7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7號
- 原告
- 長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范瓊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金門營業處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84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金門營業處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84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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