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乙民即信源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陳芳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5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