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于連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成兄弟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且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的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7年3月12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 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駁回該廢棄部分。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即被告應再連帶賠償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768,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三、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請於前開期間併為補正,逾期不補正亦駁回其上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黃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