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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許志龍梁世樺吳玟儒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告
佺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慶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被告
莊管仲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吳玟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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