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51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51號
- 債權人
- 聰泉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聰泉
- 債務人
- 皇居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源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柒萬玖仟貳佰柒拾叁元,及其中㈠壹拾玖萬壹仟壹佰叁拾伍元自民國106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㈡壹拾捌萬捌仟壹佰叁拾捌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