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41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1號
- 債權人
- 楓蓮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嘉獎
- 債務人
- 金瑞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再勝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佰貳拾陸萬伍仟元,及各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支票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541號 │├─┬─────┬──────┬──────┬────────┬─────┬──────┤│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示日 │ 票據號碼 │ 付 款 人 ││號│││(新台幣) │(即利息起算日)│││├─┼─────┼──────┼──────┼────────┼─────┼──────┤│1 │金瑞旅行社│105年5月23日│ 540,000元 │ 105年5月23日 │EQ0000000 │臺灣土地銀行│├─┤有限公司 ├──────┼──────┼────────┼─────┤金城分行││2 ││105年5月25日│ 305,000元 │ 105年5月25日 │EQ0000000 ││├─┤├──────┼──────┼────────┼─────┤││3 ││105年5月25日│ 270,000元 │ 105年5月25日 │EQ0000000 ││├─┤├──────┼──────┼────────┼─────┤││4 ││105年5月25日│ 610,000元 │ 105年5月25日 │EQ0000000 ││├─┤├──────┼──────┼────────┼─────┤││5 ││105年5月26日│ 540,000元 │ 105年5月26日 │EQ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