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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6號

債權人
長伶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明琴
債務人
金瑞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再勝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玖拾壹萬伍仟元,及各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支票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546號 │├─┬─────┬──────┬──────┬────────┬─────┬──────┤│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示日 │ 票據號碼 │ 付 款 人  ││號│││(新台幣) │(即利息起算日)│││├─┼─────┼──────┼──────┼────────┼─────┼──────┤│1 │金瑞旅行社│105年5月31日│ 457,500元 │ 105年5月31日 │EQ0000000 │臺灣土地銀行│├─┤有限公司 ├──────┼──────┼────────┼─────┤金城分行││2 ││105年6月4日 │ 457,500元 │ 105年6月4日  │EQ0000000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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