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17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17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郭景超
- 債務人
- 洪源福即福隆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萬陸仟肆佰壹拾參元,及其中肆萬伍仟貳佰壹拾參元自民國105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