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童兆勤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郭景超
- 被告洪源福即福隆工程行、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17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郭景超 債 務 人 洪源福即福隆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萬陸仟肆佰壹拾參元,及其中肆萬伍仟貳佰壹拾參元自民國105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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