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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2號

聲請人
揚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添裕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2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備考 ││ │ │ │ (民國) │ (新台幣) │ │ │├──┼─────┼──────┼──────┼──────┼─────┼───┤│ 1 │張博治 │台灣企銀金門│106年2月28日│ 563,000元 │AF0018235 │ ││ │ │分行 │ │ │ │ │└──┴─────┴──────┴──────┴──────┴─────┴───┘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無庸登載報紙)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校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5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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