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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2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董淑勤
相對人
金鷹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噯芳
關係人
德旭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靖
關係人
陳清雲
關係人
張忠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董淑勤為擔保關係人陳清雲、德旭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旭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過去、現在及未來債務之履行,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提供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予聲請人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8,000,000元在案。惟聲請人所持有之關係人旭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陳清雲、張忠信等於105年11月16日共同簽發面額分別為10,980,000元、30,000,000元,到期日均為106年8月23日之本票兩紙,經屆期提示仍分別有7,686,000元、24,156,000元未獲付款,又相對人董淑勤所有之金門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嗣移轉予相對人金鷹建設有限公司,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6年9月14日、10月2日金院春非義106司拍字第12號函,通知關係人等限期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關係人等迄未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及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 │ │ ││編號├───┬────┬───┬───┬────┤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 │ │ │ │ │ │ │ │ │ │├──┼───┼────┼───┼───┼────┼─┼────┼───────┼────┤│ 1 │金門縣│金寧鄉 │寧湖一│ │245-1 │ │186.67 │ 2分之1 │董淑勤 ││ │ │ │劃 │ │ │ │ │ │ │├──┼───┼────┼───┼───┼────┼─┼────┼───────┼────┤│ 2 │金門縣│金寧鄉 │寧湖一│ │246-1 │ │268.25 │ 2分之1 │董淑勤 ││ │ │ │劃 │ │ │ │ │ │ │├──┼───┼────┼───┼───┼────┼─┼────┼───────┼────┤│ 3 │金門縣│金寧鄉 │寧湖一│ │261-1 │ │290.44 │ 2分之1 │金鷹建設││ │ │ │劃 │ │ │ │ │ │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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