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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1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王鴻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1號

原告
京安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 軒
訴訟代理人
張復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全成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2萬4533元(計算式:土地面積 867平方公尺×最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800元×原告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78117/115238=1222萬45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9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漲繃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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