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5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號
- 原告
- 亞洲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學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7,3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7,3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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