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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8號

給付油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林秀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號

原告
統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訴訟代理人
翁文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根格即景安工程行間給付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8,5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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